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3年9月1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3年度沙交簡字第60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速偵字第2308號),判處有期徒刑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英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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