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乙○○
丙○○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1,6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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