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9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翊詠 (原名: 陳宗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陳正確請求之利息?(依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民國92年8月18日滾息新台幣570元,97年2月18日轉帳還新台幣570元,貸款餘額364,365元,則請求自92年7月19日計算之利息依據?)
二、請具狀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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