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20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友輝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昭筠
法官劉芳菁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