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2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27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2716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林翔瑜 債務人 潘苡甄潘優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伍仟叁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第一個月計收 伍佰 元,第二個月計收 陸佰 元,第三個月計收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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