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傳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傳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傳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家齡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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