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86號原告 劉玥琳 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毛有增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則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即刪除原告前科資料),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上揭規定,其標的價額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