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6號原告 王柳蓁 被告 張宗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房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83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
至原告附帶請求被告返還利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以,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764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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