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 林珍葳 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麗娟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0
0元【按: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906,92
6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