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6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5年度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分別為毛重壹佰零捌公克、淨重壹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4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9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年,而於95年2月9日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予以停止戒治,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15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1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於93年9月16日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粉3包,毛重108公克,經檢驗呈安非他命反應,有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台北機動查緝隊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1份附卷可憑;另於94年1月20日扣案疑似安非他命之白粉1包(聲請書誤載係93年7月23日扣案),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2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淨重1.18公克,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通知書1份在卷可考,是扣案之安非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2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是依前揭之說明,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法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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