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2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明因附表等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陸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瑞明因犯附表等3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