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233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玉清
廖英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964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 陳晉申 告訴被告白玉清、廖英杰二人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二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對被告二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冠辰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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