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80號聲請人 李高山 相對人 李侯論
李忠厚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法院管轄之。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送於認為適當之其他管轄法院」,故監護宣告事件,「有管轄權之法院」認事件由其他法院管轄較為適當時,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移轉「最適宜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雖設籍嘉義縣東石鄉○○村00鄰○○○○00號,惟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相對人入住新北市私立怡安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新北市○○區○○路○○○號5樓)已有2年之久,且相對人子女全部住於新北市,此有聲請狀附卷可稽。而聲請人提出記載相對人病情之診斷書,亦係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中英醫療社團法人板英醫院所出具,此亦有診斷書2份在卷足憑。是以,本件相對人目前實際居住在新北市中和區,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以利當地法院鑑定相對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書記官駱大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