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9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930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蔡禮臣 債務人和記建材有限公司
3樓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張𡦓炤債務人 黃碧鈺
3樓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壹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