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改定監護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抗字第20號再抗告人 鄭進福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家秋 因改定監護人事件,嗣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規定,再抗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再抗告需繳納1,000元之再抗告裁判費。爰請再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