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三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6458號),本院認不應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光碟、良心筒壹個及新台幣叁佰陸拾壹元均沒收。
事實
一、丙○○曾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七五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片名之視聽著作,分別為附表一所示權利人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歌曲,分別為附表二所示權利人等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非經上開擁有著作財產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散布該等著作,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輝 」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十一時許起,為「阿輝」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宏泰市場內所擺設之攤位,將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光碟,以CD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VCD每片一百元之價格,共同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之顧客而散布該侵害上開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嗣於同日十一時四十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十五時五十五分許),為警在上開攤位上查獲,並當場扣得販賣剩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光碟、置放販賣所得之良心筒一個及販賣所得三百六十一元。
二、案經如附表一、二所示權利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移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知悉扣案光碟為盜版光碟之事實,且對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如事實欄所載之物等事實亦不爭執,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之犯行,辯稱伊當天是去那邊逛街,遇到賣光碟的人是以前認識之人,他要伊幫他看一下攤位,伊是幫他看一下攤位,伊真的沒有賣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其於警詢時供稱「(問:警方於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十一時四十分許,在臺北縣新莊市○○街宏泰市場內,當場查獲你所公開陳列擺設攤位上,正在販賣的是何種盜版光碟片?)警方當場查獲我正在販賣的是盜版CD、VCD光碟」、「(問:警方當場查獲你於攤位上販賣盜版CD、VCD光碟查扣數量如何?是否為你本人所販賣?)盜版CD四百三十二片及盜版VCD一百九十九片,是朋友阿輝在販賣,因為他去買東西,我幫他顧攤位」、「我只是幫朋友顧攤,盜版光碟片已放在攤位上,供不特定人選購,客人有將三百元交給我」、「(問:你自何時開始販賣盜版光碟?)我是從九十三年十月九日十一點以後開始幫忙顧攤」、「(問:你販賣盜版光碟售價為何?)我所販賣盜版VCD售價每片一百元,盜版CD售價每片五十元」等語(參見偵查卷第10至11頁);於偵查中供承「(問:扣案的光碟是何人的?)是我朋友阿輝的」、「(問:你是否幫他賣光碟片?)阿輝去買東西,我幫他看攤位,看了十幾分鐘」、「(問:販賣的價格為何?)CD賣五十元,VCD賣一百元,我賣了三百元」、「(問:是否知道扣案的光碟都是盜版的?)我知道」等語(參見偵查卷第29、30頁),並據告訴代理人乙○○、甲○○於警詢中指訴明確,復有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獲現場照片六幀、搜索扣押筆錄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光碟、置放販賣所得之良心筒一個、販賣所得三百六十一元扣案可證,堪信被告於警、偵訊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復未能供明「阿輝」之真實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聯絡方式以供本院傳訊查證,空言否認,殊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為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其與上開成年男子「阿輝」,就上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其先後多次販售散布上開重製光碟(販賣總價三百元)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查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刑之執行紀錄,業據本院調取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五八九六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影印被告前案易科罰金之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稽,是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重製光碟、置放販賣所得之良心筒一個及販賣所得三百六十一元,分別為被告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所用之物(重製光碟、良心筒)及所得之物(現金三百六十一元),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學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張紹省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附表一:
┌──┬──────────┬────────┬───────┬────┐│編號│中文片名│原始編號│權利人│侵害│││││(簡稱)│數量│├──┼──────────┼────────┼───────┼────┤│一│放牛吃草│一一五裝│迪士尼公司│四片│││││││├──┼──────────┼────────┼───────┼────┤│二│環遊世界八十天││迪士尼公司│八片│││││││├──┼──────────┼────────┼───────┼────┤│三│小 熊維尼 :春天的百畝│一一五裝│迪士尼公司│一片│││森林││││├──┼──────────┼────────┼───────┼────┤│四│大法師IV:吸魂首部││華納公司│六片│││曲││││├──┼──────────┼────────┼───────┼────┤│五│貓女││華納公司│四片│││││││├──┼──────────┼────────┼───────┼────┤│六│夏威夷生死鬥││華納公司│六片│││││││├──┼──────────┼────────┼───────┼────┤│七│放電美眉││華納公司│二片│││││││├──┼──────────┼────────┼───────┼────┤│八│惡靈古堡二││福斯公司│三十片│││││││├──┼──────────┼────────┼───────┼────┤│九│異形戰場││福斯公司│十二片│││││││├──┼──────────┼────────┼───────┼────┤│十│火線救援││福斯公司│四片│││││││├──┼──────────┼────────┼───────┼────┤│十一│鐵男躲避球││福斯公司│二片│││││││├──┼──────────┼────────┼───────┼────┤│十二│機械公敵││福斯公司│六片│││││││├──┼──────────┼────────┼───────┼────┤│十三│加菲貓│一一五裝│福斯公司│十片│││││││├──┼──────────┼────────┼───────┼────┤│十四│神鬼認證二││環球公司│十四片│││││││├──┼──────────┼────────┼───────┼────┤│十五│賤錢眼開││環球公司│四片│││││││├──┼──────────┼────────┼───────┼────┤│十六│小姐 好白 ││哥倫比亞公司│三十片│││││││├──┼──────────┼────────┼───────┼────┤│十七│三十姑娘一朵花││哥倫比亞公司│六片│││││││├──┼──────────┼────────┼───────┼────┤│十八│泳往直前││米高梅公司│四片│││││││├──┼──────────┼────────┼───────┼────┤│十九│明日世界││ 派拉蒙 公司│十八片│││││││├──┼──────────┼────────┼───────┼────┤│二十│熄燈追緝令││派拉蒙公司│八片│││││││├──┼──────────┼────────┼───────┼────┤│二十│第三者││派拉蒙公司│四片││一│││││├──┼──────────┼────────┼───────┼────┤│二十│小妞過招││派拉蒙公司│六片││二│││││├──┼──────────┼────────┼───────┼────┤│二十│落日殺神││派拉蒙公司│十片││三│││││└──┴──────────┴────────┴───────┴────┘附表二:
┌──┬──────────┬────────┬───────┬────┐│編號│被查扣之盜版CD(C│被侵害歌曲名稱│權利人│侵害│││D─R)名稱││(簡稱)│數量│├──┼──────────┼────────┼───────┼────┤│一│ 梁靜茹 ─燕尾蝶│下定愛的決心│ 滾石 公司│六十七片│││││││├──┼──────────┼────────┼───────┼────┤│二│ 張惠妹 │火│華納公司│五十一片│││││││├──┼──────────┼────────┼───────┼────┤│三│ 許志安 │好得很│上華公司│十七片│││││││├──┼──────────┼────────┼───────┼────┤│四│ 范瑋琪 │尋找│福茂公司│十一片│││││││├──┼──────────┼────────┼───────┼────┤│五│ 蕭亞軒 │吻│科藝百代公司│五十九片│││││││├──┼──────────┼────────┼───────┼────┤│六│ 蔡依林 │海盜│新力公司│五十四片│││││││├──┼──────────┼────────┼───────┼────┤│七│ 溫嵐 │主動│博德曼公司│五十三片│││││││├──┼──────────┼────────┼───────┼────┤│八│ 梁詠琪 │我 鍾意 │豐華公司│二十五片│││││││├──┼──────────┼────────┼───────┼────┤│九│ENERGY│鼓戰米迦勒│環球公司│十四片│││││││├──┼──────────┼────────┼───────┼────┤│十│五五六六│因為愛│ 艾迴 公司│六十五片│││││││├──┼──────────┼────────┼───────┼────┤│十一│ 張智成 │末日之戀│華研公司│十六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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