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1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6年6月22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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