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
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