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六О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
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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