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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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盛泰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丁○○被告戊○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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