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8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甲○○應將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座落基地台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4分之1)(下稱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惟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鑑價機構就系爭房地之鑑價報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及補繳裁判費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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