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駱欽桐 被告 顏詩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8年度簡上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劉思吟法官藍海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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