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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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4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四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右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戊○○共同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戊○○前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因妨害自由、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及四月,再經減刑後更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搭乘其友人乙○○所駕駛懸掛DP─○五七九號牌照( 謝日蒼 所有,前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下午四時許在桃園縣龜山萬壽路一段四八六號對面失竊)之T三─○三九三號車體( 宋剛 所有,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一時許在基隆市○○路失竊,以下簡稱為「甲車」)至基隆市某地,於當天晚上十一時許,明知綽號「 阿川 」之男子為交予乙○○供其更換甲車之全套車鎖使用之CP─三六五○號牌照(係丙○○經營之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停放在臺北縣瑞芳鎮過港巷二之一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發現失竊)及懸掛該牌照之車體(引擎號碼4G64A006591,所配屬之牌照為T三─○三九三號,原係丁○○所有,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三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前失竊,以下簡稱為「乙車」)係來歷不明之贓物,為代乙○○駛回臺北縣,俾覓取熟識之廠商更換,竟受乙○○委託,而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自阿川收受CP─三六五○號牌照及乙車車體,再連夜將車駛回其臺北縣中和市○○路○○○巷○○弄○號住處旁停放。翌日乙○○(所涉收受贓物罪嫌另案偵辦中)與戊○○分別駕駛甲、乙車至臺北縣土城市○○路之某汽車修理廠,於上午十一時許正由乙○○動手更換電源鎖之際,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已卸下之電源鎖一只。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土城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除犯意及將車開回之目的部分外之事實業據被告戊○○於偵查及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訊問時供承不諱,核與共同被告乙○○於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全案所供情節,暨證人 郭祟 和所證查獲之經過相符,並有載明於贓物認領保管單之CP─三六五○號牌照二面、原配屬於牌照T三─○三九三號及T六─五九八六號之車體各一輛與載明於贓證物品清單之電源鎖頭一個扣案,暨行車執照、保險卡各一紙、車輛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四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前開自白屬實,其於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時空言翻稱伊由基隆駛回臺北之車輛係乙○○原載伊前往懸掛DP─○五七九號牌照之甲車云云,即不可採。
二、被告雖否認收受贓物,辯稱:乙○○係表示要到基隆去開另一部車回來,乃駕駛懸掛DP─○五七九號牌照之甲車載伊前往,渠與阿川交涉時伊在車上未聽見其談話內容,伊當場亦未建議將車開回臺北找尋熟識之修理廠換鎖,迨第二天乙○○前來表明要換鎖時,伊始稱土城地區有熟識之修理廠,此前根本不知CP─三六五○號牌照及乙車係贓物,扣案之萬能鑰匙係在CP─三六五○號汽車之車廂內查獲,非插在電源座上云云。惟查:
㈠扣案之由阿川交予乙○○委託被告自基隆駛回之乙車及其上懸掛之CP─三六五
○號牌照,前者之引擎號碼4G64A006591,所配屬之牌照為T三─○三九三號,原係丁○○所有,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凌晨三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號前失竊,後者係丙○○經營之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前停放在臺北縣瑞芳鎮過港巷二之一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許發現失竊後,向瑞芳分局大寮派出所申報,業據證人丁○○於警訊及丙○○於警訊、偵查時供明,並有公路電子闡門查詢車籍網頁二紙及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四紙可憑,足證被告受託為乙○○自「阿川」收受之CP─三六五○號牌照二面及乙車車體均係贓物。
㈡乙○○供稱:「我知道該車(指甲車)是贓車,因車門鎖壞了,我就請阿川買,
他說一副要六千元,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他牽一台銀灰色的車叫我自己換鎖頭,再將汽車返還,::因為我無法開二輛車,所以找戊○○幫忙我將車開回來」(見偵查卷第三十五頁)、「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車子鑰匙損壞,我請阿川連絡車廠,他說有一部車叫我去基隆開回自行換鎖。」(見偵查卷第四十頁)、「(為何要他替你換鎖?)我貪小便宜,知道是贓車車鎖壞了要他找一部贓車讓我換鎖,我不敢開到保養廠去修車,怕被認出贓車。(為何找戊○○去開車?)我找他去幫忙開車回土城換後座車門鎖,因為阿川說鎖要換整組換。::(戊○○知悉是贓車?)::他只知道將車開回土城是要將二部車車鎖互換。」(見偵查卷第六十六頁)、「(有告知戊○○為何將車開回土城?)我告訴他要換門鎖,他說土城才有認識的保養場。」(見偵查卷第七十六頁)、「(在基隆要牽車回來時戊○○一直在你旁邊嗎?)是的,他有聽到我跟甲○○有講話,他有聽到我跟甲○○講換整組鎖的事情,::他是知道我車鎖壞了要換,我有跟他說向甲○○牽CP─三六五○號車回來就是要換鎖。」(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參照被告供稱:「(取車何用?)乙○○請我將車開回中和供他換鎖。」(見偵查卷第五十一頁)、「我當時知道車的鎖頭壞掉,我知道電門鎖壞掉,::我是開另外一台車回來,我是開那個人交給我們的那一輛車回來,::乙○○事先有告訴我要去跟阿川買零件,::::前一天乙○○有跟我說車要換鎖,他有問我說有沒有熟的修理廠」(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訊問筆錄)、「(知道你開回的車子換完鎖頭要還給阿川是嗎?)我知道」(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可見乙○○係為更換其所駕駛甲車上之電源鎖,乃駕駛該車搭載被告前往基隆會晤阿川,於出發或在基隆託被告開回臺北時已向被告表明載往或駛回之目的;否則被告在交車當場,聽到乙○○與阿川之交涉內容亦知其受託駛回之CP─三六五○號車係供乙○○換鎖使用。又乙○○原所駕駛之甲車係宋剛所失竊之T六─五九八六號車體,其上所懸之DP─○五七九號牌照連同乙○○被扣案之保險卡及行車執照均屬偽造,甲○○係專做A、B車之業者等情,為 馬玉 所自承,就扣案之甲車車體原屬於失竊之T六─五九八六號車,所懸掛之DP─○五七九牌照應屬偽造部分亦經宋剛及該牌照之車主謝日蒼證實,甲○○就其提供乙○○予換鎖用之乙車,既未交付行車執照或相關證明文件,衡情自不可能向乙○○表明該車輛及牌照均無問題或屬正常車輛,對照被告供稱:「阿川沒有說我開的那輛車是他的或是誰的,也沒有說那輛車是誰的,也沒有說那輛車是誰託他處理,也沒有說是乙○○跟他買二輛車」(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訊問筆錄),益證乙○○所稱甲○○說該車沒有問題云云與事實不符。
㈢被告在基隆欲將懸掛CP─三六○五號牌照之乙車駛回時,既知係為供乙○○更
換一般車主除於買賣全車之情形外通常不願被任意更動之原廠車鎖,復未聞甲○○表明渠就車輛有合法權限或見甲○○交付行車執照等相關證件,就該車之來歷,當已有所懷疑;而被告與乙○○若非懼遭查獲或因其提議伊有熟識之廠家可為修換,由專做套裝車輛之「阿川」現場代為拆卸或就近覓取廠家換修即可,何需先開回臺北後更換後再予駛還;況該車之電源鎖外殼已被挖壞,不論鑰匙原即插上或由阿川交予發動,被告受交付欲自基隆駛回該車時座上駕駛台均能望見此一異常之情形,參以乙○○供稱:「我知道該車(指懸掛DP─○五七九號牌照之車體)是贓車,因車門鎖壞了,我就請阿川買,他說一副要六千元,十二月二十八日晚上他牽一台銀灰色的車叫我自己換鎖頭,再將汽車返還,::因為我無法開二輛車,所以找戊○○幫忙我將車開回來,因當我們牽車時沒有電門鎖,心裡覺得很奇怪」(見偵查卷第三十五頁)、「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車子鑰匙損壞,我請阿川連絡車廠,他說有一部車叫我去基隆開回自行換鎖。」(見偵查卷第四十頁)、「(為何不在基隆換鎖?),當天很晚,而且基隆沒有認識修理廠。」(見偵查卷第五十一頁)、「(為何要他替你換鎖?)我貪小便宜,知道是贓車車鎖壞了要他找一部贓車讓我換鎖,我不敢開到保養廠去修車,怕被認出贓車。(為何找戊○○去開車?)我找他去幫忙開車回土城換後座車門鎖,因為阿川說鎖要換整組換。(開回土城由何人換鎖?)戊○○說他有認識車廠的人,所以從基隆開回土城時就直接開到戊○○認識之保養廠,但沒多久即被警查獲。(戊○○知悉是贓車?)::他只知道將車開回土城是要將二部車車鎖互換。」(見偵查卷第六十六頁)、「(阿川交給你車子情形?)我沒有注意,但開回土城後戊○○告訴我發動電門鎖壞了。(有告知戊○○為何將車開回土城?)我告訴他要換門鎖,他說土城才有認識的保養場。(戊○○知悉甲○○交付車子是贓車?)知道,他看到電門鎖被撬過外殼不見,知道是贓車。」(見偵查卷第七十六頁)、「我們去時車子已經在甲○○手上,甲○○就把車及鑰匙交給我,我就轉交被告,我們就各開一台車回來,當天晚上我開DP─○五七九號車回家,戊○○開CP─三六五○號車回他住處,::(CP─三六五○號車甲○○交給你時有交行照及保險卡給你嗎?)沒有,只有交我車及鑰匙而已,從基隆牽回來時我就懷疑CD─三六五○號車是贓車,我問甲○○CP─三六五○號車有無問題,::(在基隆要牽車回來時戊○○一直在你旁邊嗎?)是的,他有聽到我跟甲○○有講話,他有聽到我跟甲○○講換整組鎖的事情,::他是知道我車鎖壞了要換,我有跟他說向甲○○牽CP─三六五○號車回來就是要換鎖。::因為不認識,我不敢在基隆換鎖,車子我當時就知道可能非法的,所以不敢在當地換。::(有無告訴被告是同時買二輛車?)沒有,我也沒告訴他到基隆開的那部車也是我的,::(第二天早上CP─三六五○號車用何把鑰匙發動的?)是用阿川交給我的鑰匙發動的。::我們把車牽去車廠,老闆不敢換,叫我們自己換,所以我知道CP─三六五○號車是非法的。::(偵查中為何說被告一開始就知道CP─三六五○號車是贓車?)::他有聽到我跟甲○○交涉的過程,而且我們不敢在基隆換鎖,從這些他就可能知道車子是贓車,::我們去牽車時CP─三六五○車的電源鎖鎖頭就被敲壞了,外面有一個ON/OFF的鐵片不見了,::(在警訊中說知道阿川專作A、B車,早知道他交的車有問題是嗎?)我在警訊有說這句話,::有關被告部分我所言實在,沒有要害他」(見本院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訊問筆錄),被告亦供稱:「(取車何用?)乙○○請我將車開回中和供他換鎖。(為何不在基隆換鎖?)當天很晚,我不知道原因。(阿川有交給你行車執照及行車資料?)沒有。(如何發動該車?)我去時阿川開過來鑰匙即在車上」(見偵查卷第五十一頁)、「我當時知道車的鎖頭壞掉,我知道電門鎖壞掉,::我是開另外一台車回來,我是開那個人交給我們的那一輛車回來,我當時沒有看見他們有交給我們行照及任何證件,::乙○○事先有告訴我要去跟阿川買零件,::阿川沒有說我開的那輛車是他的或是誰的,也沒有說那輛車是誰的,也沒有說那輛車是誰託他處理,也沒有說是乙○○跟他買二輛車,::前一天乙○○有跟我說車要換鎖,他有問我說有沒有熟的修理廠,車子開回中和,正要把車熄火時,我有看到電源座鎖頭的外蓋已經不見了」(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訊問筆錄)、「(車子從基隆要開回來時車錀匙就插在電源上嗎?)我沒有注意看,但是普通的鑰匙,只有插了一支鑰匙而已。::我在換鎖時我問乙○○,鎖頭二輛車怎可能互換,他說車子阿川弄給他的,::他說車換好後,我那輛車要開回去,::(為何你在警訊說查獲時萬能鑰匙插在鎖頭上?)::我不知道為何要這樣說,警察唸筆錄給我聽才簽名。::我知道正常車子應沒人願意讓人隨便換鎖。::要開去換鎖之前乙○○已向我說換鎖的事,::甲○○未交給我證件,::到修理廠我有跟老闆說要換鎖的事,老闆覺得事情不對,他叫我們自己換,也借給我們工具,老闆告訴我說這樣換鎖不太對,我才問乙○○,他就告訴我車子再開還阿川就好了,沒再說其他原因,我就知道車子有問題,::(在警局所言實在嗎?)實在,警察沒打我」(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我到基隆時鑰匙就插在電源座上面,我當時看到鑰匙只有一支而已,第二天早上是我把鑰匙插入電源座發動的。::(車子開回臺北時你就告訴乙○○說電源鎖壞了嗎?)我要關掉電源時,有告訴乙○○電源鎖壞掉了。::(知道你開回的車子換完鎖頭要還給阿川是嗎)?我知道」(見本院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訊問筆錄),足證被告於受甲○○交付CP─三六五○號牌照及乙車車體時已知其均係來歷不明之贓物,所辯無非卸責之詞,與乙○○供稱甲○○當時表明該車沒問題,被告係第二天早上始表示伊在臺北有熟識之修理廠等迴護之語,俱不可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收受贓物罪,其收受CP─三六五○號牌照及乙車車體,與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前於八十二年間因妨害自由、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及四月,再經減刑後更定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甫於八十四年間十一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可憑,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以上刑之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飾詞巧辯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以懲儆。扣案之萬能鑰匙一把及普通鑰匙二把均非直接供收受贓物使用,無庸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明珠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周建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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