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1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通文 等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7,4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景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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