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61號原告 陳玉真 被告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梅櫻 訴訟代理人 廖國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委員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