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4號原告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代表人 廖建興 訴訟代理人 利明偉
陳美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仲齊 間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因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下同)400,000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依同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廖引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