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欣明具保人鄭佳和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欣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鄭欣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屏東地檢
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及由具保人鄭佳和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87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2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嗣經移送屏東地檢署由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字第2635號指揮執行各事實,有屏東地檢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暫收臨時收據影本、保證金收支查詢資料、上述案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參。
㈡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
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屏東地檢署112年6月14日屏檢 錦強 112執2635字第1129024213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屏東地檢署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案矯正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足見被告當時曾經逃匿。惟被告嗣於本院裁定前遭緝獲到案,被告現已於法務部○○○○○○○執行等,亦有最新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則被告所犯本案既已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其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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