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抗字第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抗字第883號抗告人 吳祖賜
吳火土 相對人祭祀公業 吳從子旺 特別代理人 陳佳函 律師
參加人 吳富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
,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係指第三人在私法或公法上之法律關係或權利義務,將因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受敗訴判決有致其直接或間接影響之不利益,倘該當事人獲勝訴判決,即可免受不利益之情形而言,且不問其敗訴判決之內容為主文之諭示或理由之判斷,祇須其有致該第三人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其有輔助參加訴訟之利益而涵攝在內,以避免裁判歧異及紛爭擴大或顯在化(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14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參加人參加訴訟,係在輔助當事人之一造為訴訟行為,使得勝訴結果,藉以維持自己私法上之利益。申言之,第三人之輔助參加,形式上之目的雖在協助一造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實質之目的則在保護第三人自己之利益。因此,第三人之權利如存在於當事人間之訴訟標的物上,或就他人間之訴訟,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之結果,將使第三人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者,均應認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43號裁定參照)。
參加人參加意旨略以:伊係相對人之派下員,相對人祀產之消
長,既在原法院審理中,則本件訴訟之結果對於參加人於相對人祀產一切權利,均有增減之餘地,伊自屬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相對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規定聲請參加本件訴訟等語。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參加人非相對人子旦公派下吳四
美代表,亦非 吳四美 派下之後代,一般派下員不得直接參與公業事務之管理或決議,自不得參加訴訟,爰聲請駁回其訴訟參加。且若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有理,則有本院歷審被告為相對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為 吳鎮守 之相關訴訟,本院並無依職權通知派下權員名冊中之代表,則本院前歷審判決均有枉法裁判之虞,依法本院應撤銷相關判決,是參加人聲明參加訴訟,於法自有未合。為此,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經查:
㈠按祭祀公業之祀產,為派下全體之公同共有,祭祀公業為派下
員公同共有祀產之總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84號、93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抗告人係訴請清算並分配相對人名下之財產,有民事起訴暨訴之變更狀㈡、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原審卷二第2-51、56頁)。又參加人主張其係相對人派下員,業經原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2號、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46號民事判決確定(下稱前案判決,見原審卷一第306-312頁)。準此,本件訴訟既涉及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之相對人名下財產之清算與分配等爭議,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勝敗結果,自攸關派下員之法律上利益,參加人為輔助相對人而參加訴訟,核無不合。抗告人主張一般派下員不得直接參與相對人事務之管理或決議,參加人自不得參加訴訟云云,洵不足採。
㈡又抗告人雖主張前案判決有理由前後矛盾、多處地方漏未調查
、涉及違法裁判云云。惟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員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以祭祀公業管理人名義代表派下員全體為當事人時,其確定判決之效力,依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規定,對於派下員全體亦有效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8號判決參照)。查參加人前以相對人管理人吳鎮守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於相對人之派下權存在,既經前案判決勝訴確定,則抗告人為相對人之派下員,自為前案判決效力所及。是抗告人徒以前案判決有違法裁判為據,否認前案判決之既判力,顯非可取。
㈢從而,原裁定認抗告人聲請駁回參加人訴訟參加云云,為無理
由,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猶執陳詞指摘原裁定判斷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抗告。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趙雪瑛法官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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