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50號聲請人即原告 吳祖賜
吳火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柏陞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祭祀公業 吳從子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駁回 吳富彤吳富崇 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所為駁回參加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具狀聲請駁回吳富彤、吳富崇之訴訟參加,惟未依首揭規定繳納裁判費,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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