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33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務人 劉結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零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劉結良於民國97年9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銀
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79,906元。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