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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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李福崇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 楊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54號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被告楊梅桂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54號被告楊梅桂被訴恐嚇取財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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