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因恐嚇取財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86號原告 李福崇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劉金玫 律師 許峻鳴 律師被告 陳義忠
潘東翔 (原名 潘有慶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楊台清法官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