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附民原告 簡仲榮
謝寶惠 附民被告 蔡淑芬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吳佩玲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