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966號抗告人韓玉潔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魏銘賢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2966號抗告人韓玉潔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魏銘賢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