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2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10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60號中華民國9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6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犯常業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名片叁盒、筆記本伍本、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 林志忠 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壹張、洋酒拾貳瓶、香煙肆拾條,均沒收。
事實
一、乙○○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六月間起,以「刷卡購物」、「刷卡信貸借現金」等廣告,及以0000000000號、○四—00000000號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招攬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借款,趁他人急需用款之際,與前來商借款項之不特定人相約在臺中市○○路及北屯路附近之「大買家」購物廣場或臺中市各家樂福賣場見面,並要求借款人須至各該賣場以刷卡消費方式買入乙○○指定之菸、酒、奶粉、尿布等物品,再由乙○○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九成二至九成三不等之價格,以現金向借款人購回,之後乙○○再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起訴書誤為收購價格)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轉賣予知情之 曹民生 (業經判決)或不詳之檳榔攤,賺取轉賣之差價,計自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止,乙○○以此方式收購之物品總金額約新臺幣(下同)三百三十一萬六千二百九十五元(刷卡金額三百五十八萬三千三百十二元),其即以此輾轉貸放之方式,向各借款人收取日息高達百分之二(95%-93%)或百分之三(95%-92%)不等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計二十六萬七千零十七元,並恃此收入為生,以之為常業(詳如附表一)。
二、乙○○與址設臺中市○○區○○路二段七二號一樓之「華綵亞美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華綵亞美公司)商業負責人 呂佩潔 (原審通緝中)均明知華綵亞美公司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後,應以該公司營業範圍內之簽帳消費為限,不得接受任何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且呂佩潔所製作之二聯式消費簽帳單之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第一聯顧客存根聯,分別係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之內部憑證及給予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之對外憑證,均屬會計原始憑證,不得為不實之填載,竟共同基於常業詐欺、常業重利(乙○○係承前同一常業重利之犯意)之犯意聯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呂佩潔將華綵亞美公司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請之機器編號00000000號刷卡機及空白簽帳單出借予乙○○,再推由乙○○以上述「刷卡購物」、「刷卡信貸借現金」等廣告,及以0000000000號、○四—00000000號電話為聯絡工具,於九十一年八月間起招攬急需用錢之不特定人前來借貸,及製作二聯式消費簽帳單。適有 王俐雅 、林志忠、 林耀顯莊春生 (原審通緝中)、 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瑄廖育綺廖素華鍾明棋 等人(下稱王俐雅等人,除莊春生外,業經判決)因急需用款,閱報得知前開消息後,遂分別以電話與乙○○聯繫,自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起訴書誤載為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起)至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止陸續前往臺中市○○區○○路○○○號「星馬豪專業玩具店」辦理借貸,且雖均明知係以「刷卡購物換現金」、「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借貸,王俐雅、陳玉華、廖素華仍分別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林志忠、林耀顯、莊展榮、許盟侈、廖育綺、溫筱瑄則分別與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王俐雅等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借款時間,連續或一次持用如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刷卡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致使各該發卡銀行均誤認如附表二所示各筆刷卡,皆係各該持卡人之實際消費,分別同意通過如附表二所示各筆刷卡。王俐雅等人刷卡後,乙○○即將各該筆消費簽帳單(均一式二聯)交付王俐雅等人簽名,其中一聯交由王俐雅等人收執,並依王俐雅等人刷卡金額之百分之九十二,貸予王俐雅等人,餘額則充作利息使用;另一聯簽帳單則由乙○○透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各該發卡銀行請款,各該發卡銀行因不知有詐,遂依附表所示各筆消費款項墊付予乙○○,乙○○即以上開假消費真刷卡之變相借貸方式,向如附表所示借款人收取年息達百分之五百十七點五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約九千八百十八元,並恃此收入為生,以之為常業。
三、嗣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路○○○號一、二、三樓「星馬豪專業玩具店」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前開刷卡機一部、乙○○因經營前開貸款業務所有並使用之名片三盒、筆記本五本,及因而取得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洋酒十二瓶、香煙四十條。
理由
一、訊據被告坦承有為上開犯行,惟辯稱:伊當時有從事物流的工作,不是靠此為生,且伊有店面,呂佩潔以為伊要正常的作生意,不知道伊所為,銀行也有獲利,伊沒有詐騙銀行,伊獲利不多云云。惟查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時、偵查中及原審法院時坦承不諱,並有同案被告曹民生、王俐雅、林志忠、林耀顯、莊春生、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瑄、廖育綺、廖素華、鍾明棋、 曹民偉徐啟峰 分別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之供陳、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助理專員 邱奇泰 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 洪漢周 於偵查中之證述及華綵亞美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基本資料、融資交易明細、刷卡機申請資料、簽帳單、名片、財團法人聯信信用卡中心列印之交易資料、簡便行文表暨簽帳單影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特約商店查詢資料、照片在卷暨刷卡機一部、名片三盒、筆記本五本、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洋酒十二瓶、香煙四十條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對曹民生、王俐雅、林志忠、林耀顯、莊春生、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瑄、廖育綺、廖素華、鍾明棋、曹民偉、徐啟峰、邱奇泰、洪漢周上述供、證並無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證並無非出自渠等自由意志之情事,自得採酌。②呂佩潔係華綵亞美公司之負責人,華綵亞美公司並與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簽約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後,自應以公司營業範圍內之簽帳消費為限,不得接受任何非消費性之簽帳融資墊款,竟將華綵亞美公司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申請之機器編號00000000號刷卡機及空白簽帳單借予乙○○,就王俐雅等人至星馬豪專業玩具店刷卡借款,豈能推諉不知。③信用卡發卡銀行如知假消費,真刷卡情形,當會拒絕付款給特約商店,被告與王俐雅等人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借貸,自有不法所有之意圖。④被告以事實一輾轉貸款之方式取得之利息差額達日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不等,以事實二假消費真貸款之方式取得之差額達年息百分之五百十七點五,自屬重利。又附表一、二之借款人願以附表一、二換算之高利借貸,顯見渠等確屬急迫。⑤再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一0號判例參照)。被告乙○○以刊登借錢廣告之方式,與前來貸款者約定由渠等至大買家等購物廣場刷卡消費購買乙○○指定之商品,再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九成二至九成三不等之價格購買,復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販售,總計收購及賺取之差額如附表一所示,以假消費真刷卡方式貸放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人數、金額均多,足見其經營貸放業務頗具規模,並有反覆實施之情狀,其有以收取之高利及向如附表所示發卡銀行詐得之錢財,充為生活之資,以之為常業之犯意至為炯然。又事實一部分係自被告記載之現金收支簿整理所得,被告於警訊時亦坦承現金收支簿係記載與客戶合作至大賣場刷卡換現金購物之記錄(見二○一二號偵查卷第四十三頁),被告於本院審理前亦未爭執,於本院審理中空言否認此部分獲利金額,另被告就事實二部分取得之利息雖僅九千八百十八元許,然此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即被查獲未能繼續為之所致。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顯係脫卸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為犯行,與呂佩潔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至王俐雅、林志忠、林耀顯、莊春生、莊展榮、許盟侈、陳玉華、溫筱瑄、廖育綺、廖素華、鍾明棋等人則僅具普通詐欺取財之犯意),被告乙○○雖非華綵亞美公司之商業負責人,但與該公司商業負責人即呂佩潔間就前開犯罪事實二所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消費簽帳單之會計憑證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如上述,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自應負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刑責。被告乙○○先後多次填載不實會計憑證,所為時間緊接,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公訴人就事實二部分雖於起訴書記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初起,未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間分別有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係以假消費真刷卡之方式,訛詐如附表所示發卡銀行,並委由各持卡人填製不實之消費簽帳單,再依刷卡金額貸予各持卡人,收取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高額利息,被告乙○○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依常業詐欺罪論處。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①原審就犯罪事實一部分誤認被告收購物品之總金額約一百多萬元,②未認定被告自何時開始以假消費真借款方式詐財及取得重利,均有未洽,被告上訴否認犯常業詐欺雖無理由,然原審判決既有如上未當之處,應由本院將其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前於八十八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五0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三年確定,緩刑期滿未經撤銷,又於犯本案後之九十二年間,另因偽造公印文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金訴字第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上訴後經本院判決駁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其素行不佳,且其正值壯年,竟不循正途謀利營生,反利用他人急迫之際而牟取厚利,復以假消費真刷卡之迂迴方式,訛詐如附表二所示發卡銀行,貸放對象頗多及其所得利潤,所為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扣案之名片三盒、筆記本五本、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洋酒十二瓶、香煙四十條,均係被告乙○○所有,業據其於警訊、偵查中供承,分別係供其犯右開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刷卡機一部,係華綵亞美公司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所申請,非違禁物,亦非被告乙○○或共犯呂佩潔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合,爰不諭知宣告沒收。另0000000000號、○四—00000000號電話並未扣案,被告供稱已滅失,亦不宣告沒收。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一二號第一二五頁扣押清冊所示之其餘扣押物,其中編號二至四、八、九所示之物為曹民生所有,編號十五所示之便條紙為曹民偉所有,編號五、六、十四、十
六、十七、十八所示之物,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乙○○所有,編號十二所示之簽帳單五張,除前開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林志忠之簽帳單商店存根聯一張外,其餘四張亦無證據證明係被告 鍾孟 犯右開犯行所用或所得之物,均與刑法第三十八條沒收之規定有間,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以:王俐雅等人與被告乙○○、呂佩潔共同基於行使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借款時間,「假消費、真刷卡」時,由被告乙○○將消費簽帳二聯單交付王俐雅等人簽名,其中一聯交由王俐雅等人收執,另一聯則由被告乙○○、呂佩潔透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款,以此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因認被告乙○○就上開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犯行,與王俐雅等人係共同正犯;且因前開簽帳單係透過電子終端機所記載之電磁紀錄準文書,故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然查:⑴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係身分犯,被告乙○○本身並非華綵亞美國際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不具商業負責人之身分,有卷附之華綵亞美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可資佐憑,且依被告乙○○、王俐雅等人之供述,及遍觀偵查全卷,復查無任何證據足證王俐雅等人與呂佩潔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無證據足認王俐雅等人知悉被告乙○○與呂佩潔係共犯,自不得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定王俐雅等人與被告及呂佩潔間屬共同正犯。從而,王俐雅等人並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公訴人認被告乙○○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與呂佩潔共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行,與王俐雅等人間亦有共同正犯關係,容有未洽。⑵、另按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論處(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一號、八十七年台上字第一一號裁判參照)。又按「簽帳單」係持卡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法院另著作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五三一號裁判參照)。據上,公訴人認王俐雅等人所簽立如附表所示之簽帳單,係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之文書,以及被告乙○○持以透過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向發卡銀行請款,以此方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亦有不洽,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上開判罪部分有目的、手段牽連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公訴意旨復以:被告乙○○明知前來借款之人依犯罪事實一一所載方式購得之貨品,係施行詐術所得之贓物,竟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底起(起訴書原記載九十一年十二月初某日起,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之),在臺中市○○區○○路二二六之一號,連續買入前揭贓物,乙○○再以各該物品刷卡金額百分之九十五之價格,轉賣予知情之曹民生或不詳之檳榔攤,獲取不法利益,因認被告乙○○就此部分犯行,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然查,犯罪事實一所載時地向被告乙○○借款之人,雖係依被告乙○○之指示,前往臺中市○○路及北屯路附近之「大買家」購物廣場或臺中市各家樂福賣場,以刷卡消費之方式購入被告乙○○所指定之菸、酒、奶粉、尿布等物品,但各該借款人均有購買被告乙○○指定物品之真意,且亦實際向各商家買得各該物品,又渠等雖均以刷卡消費之方式付款,但遍觀偵查全卷,並查無各該借款人有何不願或無意付款之情狀,公訴人且未能提出其他確切之證據證明各該借款人係以詐術欺罔手段,訛騙各該商家或信用卡發卡銀行之事實,本院復查無各該借款人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之證據,則渠等所購買之物品,即難遽認係贓物,被告乙○○依各該物品刷卡金額之九成二或九成三貸予各該借款人,並自各該借款人處取得各該物品以資抵償,核與故買贓物之構成要件尚屬有間,自無法以該罪相繩,因被告乙○○此部分故買贓物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常業重利罪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亦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乙○○與曹民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一年八月間起,由曹民生連續向 張良誌王木峰張宗賢 、綽號「 阿寶 」、「 小柯 」及「 小王 」( 王建中 )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等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收購刷信用卡之贓物,由上開張良誌等人將收購之贓物搬運至臺中市○○區○○路二二六之一號「港順企業有限公司」,曹民生再以市價五、六折支付現金予張良誌等人,獲取不法利益,然被告乙○○此部分故買贓物犯行,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係曹民生自己故買贓物,而未與被告乙○○共犯,有原審審判筆錄在卷可考,附此敍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3月13日附表一:
┌──┬────┬────┬────┬────┬────┐│編號│刷卡時間│刷卡金額│買入金額│差額│備註│├──┼────┼────┼────┼────┼────┤│1│910618│7300│6750│550││├──┼────┼────┼────┼────┼────┤│2│910620│120231│110600│9631││├──┼────┼────┼────┼────┼────┤│3│910623│110216│101400│8816││├──┼────┼────┼────┼────┼────┤│4│910628│26000│25085│915││├──┼────┼────┼────┼────┼────┤│5│910702│11100│10000│1100││├──┼────┼────┼────┼────┼────┤│6│910702│3690│3430│260││├──┼────┼────┼────┼────┼────┤│7│910708│31000│28830│2170││├──┼────┼────┼────┼────┼────┤│8│910708│10000│9300│700││├──┼────┼────┼────┼────┼────┤│9│910708│19800│18420│1380││├──┼────┼────┼────┼────┼────┤│10│910709│43480│40000│3480││├──┼────┼────┼────┼────┼────┤│11│910712│120000│111600│8400││├──┼────┼────┼────┼────┼────┤│12│910718│34800│32020│2780││├──┼────┼────┼────┼────┼────┤│13│910718│20400│18780│1620││├──┼────┼────┼────┼────┼────┤│14│910718│35800│32550│3250││├──┼────┼────┼────┼────┼────┤│15│910719│47800│44450│3350││├──┼────┼────┼────┼────┼────┤│16│910722│32346│29800│2546││├──┼────┼────┼────┼────┼────┤│17│910724│58200│54100│4100││├──┼────┼────┼────┼────┼────┤│18│910724│20000│18400│1600││├──┼────┼────┼────┼────┼────┤│19│910724│2000│1900│100││├──┼────┼────┼────┼────┼────┤│20│910727│24960│23210│1750│崇德CD│├──┼────┼────┼────┼────┼────┤│21│910728│8600│8000│600││├──┼────┼────┼────┼────┼────┤│22│910729│22200│20420│1780││├──┼────┼────┼────┼────┼────┤│23│910729│38500│35420│3080││├──┼────┼────┼────┼────┼────┤│24│910729│14080│12950│1130│大墩CD│├──┼────┼────┼────┼────┼────┤│25│910730│19880│18400│1480││├──┼────┼────┼────┼────┼────┤│26│910730│24960│23000│1960│大墩CD│├──┼────┼────┼────┼────┼────┤│27│910801│11100│10210│890││├──┼────┼────┼────┼────┼────┤│28│910801│8600│8000│600││├──┼────┼────┼────┼────┼────┤│29│910803│1075│1000│75││├──┼────┼────┼────┼────┼────┤│30│910803│9780│9000│780││├──┼────┼────┼────┼────┼────┤│31│910805│9000│8370│630││├──┼────┼────┼────┼────┼────┤│32│910805│10870│10000│870││├──┼────┼────┼────┼────┼────┤│33│910805│44200│41100│3100││├──┼────┼────┼────┼────┼────┤│34│910806│39600│36400│3200││├──┼────┼────┼────┼────┼────┤│35│910809│14400│13250│1150││├──┼────┼────┼────┼────┼────┤│36│910810│16449│15300│1149││├──┼────┼────┼────┼────┼────┤│37│910810│7840│7300│540│大墩CD│├──┼────┼────┼────┼────┼────┤│38│910812│19320│17800│1520│大墩│├──┼────┼────┼────┼────┼────┤│39│910813│19662│18100│1562││├──┼────┼────┼────┼────┼────┤│40│910813│93100│85650│7450││├──┼────┼────┼────┼────┼────┤│41│910814│39800│37000│2800││├──┼────┼────┼────┼────┼────┤│42│910815│16200│15100│1100││├──┼────┼────┼────┼────┼────┤│43│910815│64457│59300│5157││├──┼────┼────┼────┼────┼────┤│44│910819│9680│9000│680││├──┼────┼────┼────┼────┼────┤│45│910820│5435│5000│435││├──┼────┼────┼────┼────┼────┤│46│910823│40650│37000│3650││├──┼────┼────┼────┼────┼────┤│47│910824│15050│14000│1050││├──┼────┼────┼────┼────┼────┤│48│910826│39000│36270│2730││├──┼────┼────┼────┼────┼────┤│49│910827│3260│3000│260││├──┼────┼────┼────┼────┼────┤│50│910828│13500│12550│950││├──┼────┼────┼────┼────┼────┤│51│910829│43500│40500│3000││├──┼────┼────┼────┼────┼────┤│52│910829│10210│9400│810││├──┼────┼────┼────┼────┼────┤│53│910829│9700│9020│680││├──┼────┼────┼────┼────┼────┤│54│910829│37700│34700│3000││├──┼────┼────┼────┼────┼────┤│55│910829│8000│7450│550││├──┼────┼────┼────┼────┼────┤│56│910830│40000│37200│2800││├──┼────┼────┼────┼────┼────┤│57│910830│15800│14540│1260││├──┼────┼────┼────┼────┼────┤│58│910902│14000│13000│1000││├──┼────┼────┼────┼────┼────┤│59│910903│9680│9000│680││├──┼────┼────┼────┼────┼────┤│60│910904│9150│8420│730││├──┼────┼────┼────┼────┼────┤│61│910904│19800│18300│1500││├──┼────┼────┼────┼────┼────┤│62│910905│8600│8000│600││├──┼────┼────┼────┼────┼────┤│63│910905│48910│45000│3910││├──┼────┼────┼────┼────┼────┤│64│910905│59780│55000│4780││├──┼────┼────┼────┼────┼────┤│65│910906│15425│14200│1225││├──┼────┼────┼────┼────┼────┤│66│910911│45500│41900│3600││├──┼────┼────┼────┼────┼────┤│67│910912│9200│8460│740││├──┼────┼────┼────┼────┼────┤│68│910913│9000│8260│740│大墩│├──┼────┼────┼────┼────┼────┤│69│910913│10700│9860│840│大墩│├──┼────┼────┼────┼────┼────┤│70│910915│43520│40500│3020│大墩│├──┼────┼────┼────┼────┼────┤│71│910915│27982│26020│1962│大墩│├──┼────┼────┼────┼────┼────┤│72│910916│39172│36430│2742│大墩│├──┼────┼────┼────┼────┼────┤│73│910916│19721│18340│1381│大墩│├──┼────┼────┼────┼────┼────┤│74│910916│9800│9020│780││├──┼────┼────┼────┼────┼────┤│75│910924│40250│37300│2950││├──┼────┼────┼────┼────┼────┤│76│910924│9000│8300│700││├──┼────┼────┼────┼────┼────┤│77│910925│10500│9750│750││├──┼────┼────┼────┼────┼────┤│78│910928│5340│5000│340││├──┼────┼────┼────┼────┼────┤│79│910928│4500│4150│350││├──┼────┼────┼────┼────┼────┤│80│910929│10870│10000│870││├──┼────┼────┼────┼────┼────┤│81│910930│9200│8460│740││├──┼────┼────┼────┼────┼────┤│82│911001│50500│46500│4000│大墩│├──┼────┼────┼────┼────┼────┤│83│911004│30222│27800│2422│大墩│├──┼────┼────┼────┼────┼────┤│84│911004│50000│46500│3500││├──┼────┼────┼────┼────┼────┤│85│911005│7095│6530│565│大墩│├──┼────┼────┼────┼────┼────┤│86│911007│21643│20000│1643│大墩│├──┼────┼────┼────┼────┼────┤│87│911007│10500│9760│740││├──┼────┼────┼────┼────┼────┤│88│911008│20500│18860│1640││├──┼────┼────┼────┼────┼────┤│89│911008│8600│8000│600││├──┼────┼────┼────┼────┼────┤│90│911009│3500│3220│280││├──┼────┼────┼────┼────┼────┤│91│911010│69595│64700│4895││├──┼────┼────┼────┼────┼────┤│92│911010│12006│11050│956││├──┼────┼────┼────┼────┼────┤│93│911011│10500│9700│800││├──┼────┼────┼────┼────┼────┤│94│911013│11026│10150│876││├──┼────┼────┼────┼────┼────┤│95│911013│10870│10000│870││├──┼────┼────┼────┼────┼────┤│96│911014│60200│56000│4200││├──┼────┼────┼────┼────┼────┤│97│911017│26380│24530│1850││├──┼────┼────┼────┼────┼────┤│98│911020│10870│10000│870││├──┼────┼────┼────┼────┼────┤│99│911020│5000│4600│400││├──┼────┼────┼────┼────┼────┤│100│911021│10230│9300│930││├──┼────┼────┼────┼────┼────┤│101│911021│40200│37400│2800││├──┼────┼────┼────┼────┼────┤│102│911023│9850│9060│790││├──┼────┼────┼────┼────┼────┤│103│911024│23184│21330│1854││├──┼────┼────┼────┼────┼────┤│104│911024│28650│26650│2000││├──┼────┼────┼────┼────┼────┤│105│911025│20000│18400│1600││├──┼────┼────┼────┼────┼────┤│106│911026│10870│10000│870││├──┼────┼────┼────┼────┼────┤│107│911029│10960│10000│960││├──┼────┼────┼────┼────┼────┤│108│911030│7600│7000│600││├──┼────┼────┼────┼────┼────┤│109│911031│22862│21100│1762││├──┼────┼────┼────┼────┼────┤│110│911031│16100│15300│800││├──┼────┼────┼────┼────┼────┤│111│911031│57575│53540│4035││├──┼────┼────┼────┼────┼────┤│112│911102│5000│4600│400││├──┼────┼────┼────┼────┼────┤│113│911105│2000│1900│100││├──┼────┼────┼────┼────┼────┤│114│911105│39888│37100│2788││├──┼────┼────┼────┼────┼────┤│115│911107│12680│11670│1010││├──┼────┼────┼────┼────┼────┤│116│911107│18481│17000│1481││├──┼────┼────┼────┼────┼────┤│117│911107│6000│5520│480││├──┼────┼────┼────┼────┼────┤│118│911108│6000│5580│420││├──┼────┼────┼────┼────┼────┤│119│911108│10870│10000│870││├──┼────┼────┼────┼────┼────┤│120│911108│11200│10600│600││├──┼────┼────┼────┼────┼────┤│121│911109│99720│93740│5980││├──┼────┼────┼────┼────┼────┤│122│911111│13000│12000│1000││├──┼────┼────┼────┼────┼────┤│123│911112│14147│13150│997││├──┼────┼────┼────┼────┼────┤│124│911112│15600│14580│1020││├──┼────┼────┼────┼────┼────┤│125│911114│55000│51500│3500││├──┼────┼────┼────┼────┼────┤│126│911116│10873│10000│873││├──┼────┼────┼────┼────┼────┤│127│911119│37834│34720│3114││├──┼────┼────┼────┼────┼────┤│128│911119│22160│20830│1330││├──┼────┼────┼────┼────┼────┤│129│911119│22160│20830│1330││├──┼────┼────┼────┼────┼────┤│130│911123│9900│9110│790││├──┼────┼────┼────┼────┼────┤│131│911125│10870│10000│870││├──┼────┼────┼────┼────┼────┤│132│911126│53000│48760│4240││├──┼────┼────┼────┼────┼────┤│133│911127│90000│82800│7200││├──┼────┼────┼────┼────┼────┤│134│911128│8030│7400│630││├──┼────┼────┼────┼────┼────┤│135│911201│3260│3000│260││├──┼────┼────┼────┼────┼────┤│136│911202│15640│14550│1090││├──┼────┼────┼────┼────┼────┤│137│911213│56400│52500│3900││├──┼────┼────┼────┼────┼────┤│138│911219│45600│42400│3200││├──┼────┼────┼────┼────┼────┤│139│911219│32100│29500│2600││├──┼────┼────┼────┼────┼────┤│140│911220│25420│23640│1780││├──┼────┼────┼────┼────┼────┤│141│911231│23200│21340│1860││├──┼────┼────┼────┼────┼────┤│142│920111│5440│5000│440││├──┼────┼────┼────┼────┼────┤│143│920119│10870│10000│870│││││總額:│總額:│總額:│││││0000000│0000000│267017││└──┴────┴────┴────┴────┴────┘附表二:
┌──┬───┬────┬────┬──────────────────┐│編號│持卡人│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發卡銀行/卡號│├──┼───┼────┼────┼──────────────────┤│一│王俐雅│㈠910928│5340元│台中商銀0000000000000000│││├────┼────┼──────────────────┤│││㈡911230│1080元│中國商銀0000000000000000│││├────┼────┼──────────────────┤│││㈢920112│32600元│慶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㈣920112│3260元│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㈤920121│32600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0│├──┼───┼────┼────┼──────────────────┤│二│林志忠│911207│5430元│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三│林耀顯│920120│9950元│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四│莊春生│910929│10870元│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五│莊展榮│911023│10000元│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六│許盟侈│911107│6000元│中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七│陳玉華│㈠911216│1630元│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㈡911201│3260元│誠泰銀行0000000000000000│││├────┼────┼──────────────────┤│││㈢911030│4600元│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㈣911105│2000元│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㈤911030│300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八│溫筱瑄│920105│3260元│中國商銀0000000000000000│├──┼───┼────┼────┼──────────────────┤│九│廖育綺│920114│12080元│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十│廖素華│㈠910821│11000元│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㈡911009│2000元│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㈢911009│1500元│大眾銀行0000000000000000│├──┼───┼────┼────┼──────────────────┤│十一│鍾明棋│911217│9200元│ 鍾淑美 所有之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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