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981號原告 林建成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孜珈 訴訟代理人 劉雅雲 律師被告 林袜新勝興雜糧行
蔡秉宸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淑鈴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複代理人 蔡仲閔 律師
孫綾罄 被告 蔡聖解 (即 蔡勝武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8年12月1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
108年11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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