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79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佩君選任辯護人曾昭牟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緝字第281號、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發現有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