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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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3號原告 任雪峰 被告 黃添登
羅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記載「本人訴求」略謂:⒈本人精神耗損。⒉房屋損壞賠償。⒊侵權。⒋未履行調解訴求等語。致本院難憑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爰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提出補正後之書狀及其繕本或其影本一份。二、依上開補正後之聲明,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三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一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