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蘇龍昇 被告 張博倫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五萬八千三百六十八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五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