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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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調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簡調字第258號聲請人 吳振崑 相對人 李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預納聲請人(原告)之提解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參拾陸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告)對相對人(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聲請人(原告)現因刑事案件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刑期中,為進行調解或後續言詞辯論之需,應裁定命聲請人(原告)預納自己之提解費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耿珮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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