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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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391號
原   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被   告 健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啟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
命原告於3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9年4月17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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