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2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廖嘉永
被 告 黃壽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零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參仟壹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個月當月給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