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2154號

原告 劉芷庭

訴訟代理人 劉開郎

被告 鍾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原告劉芷庭起訴時未於書狀內敘明請求被告鍾玉琴給付新臺幣4萬5000元之具體內容、項目為何,且未記載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詳細計算式,復無相關證據資料為佐,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開資料。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月3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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