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80號原告 王惠芳 以上原告與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5370號強制執行程序,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執行債權人請求強制執行之金額為本金新臺幣(下同)284萬1,
13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故原告就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為284萬1,1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9,215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