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3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宗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臺北市私立立人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謝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