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66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被告 杜東霖 (即 杜文華 之繼承人)
杜東哲 (即杜文華之繼承人)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俊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