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79號原告 蔣錫珍 被告 邱旻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萬元(即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