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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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聲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忠諫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忠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忠諫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定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9年4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62956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2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