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3,920元【計算式:31,000元×70.12平方公尺+310,200元=2,483,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5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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