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蔡美玉 相對人 鄭文良 相對人 吳献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鄭文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鄭文良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時,應以抵押物之現所有權人為拍賣抵押物事件之相對人(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文良、吳献瑞於民國(下同)98年8月17日受債務人 鄭文發 之託,擔任鄭文發與聲請人間返還合夥資金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之抵押義務人,並於同年月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3,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以擔保債務人鄭文發對聲請人之債務,清償期依各個契約約定,聲請人復於104年5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債務人鄭文發清償上開債務,債務人於同年月27日收受,惟迄今仍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聲請人關於相對人鄭文良部分之聲請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合夥資金退回契約書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惟相對人吳献瑞現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對該不動產無處分權,聲請人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員林鎮│ 饒明 ││395│建│00│02│79.27│全部││├──┼───┼────┼────┼────┼────────┼─┼──┼──┼──────┼─────────┼──────┤│002│彰化縣│員林鎮│饒明││396│建│00│02│66.25│全部││├──┼───┼────┼────┼────┼────────┼─┼──┼──┼──────┼─────────┼──────┤│003│彰化縣│員林鎮│饒明││397│建│00│03│25.84│全部││├──┼───┼────┼────┼────┼────────┼─┼──┼──┼──────┼─────────┼──────┤│004│彰化縣│員林鎮│饒明││416│田│00│78│97.77│2739/9036││└──┴───┴────┴────┴────┴────────┴─┴──┴──┴──────┴─────────┴──────┘┌─────────────────────────────────────────────────────────────┐│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90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54│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饒│一層磚造,住家│一層:42.9;合計:42.9││全部│││││集路二段177巷1│明段395地號│用││││││││2號│││││││├──┼───┼───────┼───────┼───────┼───────────┼─────┼────┼───────┤│002│155│彰化縣員林鎮員│彰化縣員林鎮饒│一層加強磚造,│一層:207.24;合計:20││全部│││││集路二段177巷1│明段395、396地│住家用│7.24│││││││2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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