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鄒怡梅 被告長昇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戴碧珠 被告 游明松
游慶龍 游政忠 戴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363,605元,應繳裁判費560,8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0,3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1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2項,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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